暴走团贴反光条上街 协会会长:想阻止,但队员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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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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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沂暴走团全员贴反光条上街,协会会长:想阻止,但队员不听

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还在持续发酵。

13日晚,临沂一暴走团再次上路健身:全体队员身穿反光服、手持荧光棒,队尾还有一辆插着队旗的叉车压阵。队长说自己的工作是叉车出租,所以临时把开车路过的儿子喊过来防护,以免后面有车撞来。总负责人表示,就这支队伍有叉车,别的没有。

7月14日,据@新京报报道,临沂暴走团13日晚再次被拍到在非机动道上锻炼。队员手持荧光棒,身贴反光条。

临沂山鹰运动协会会长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自己想停止活动,但队员不听。

“反光条这些本来就有,只不过现在又加强了,现在要求都穿上。徒步健身是公益活动,我们需要健身,我们也需要防护。”

暴走现场图片来源:《新京报》视频截图。

北京时间7月8日清晨,正当临沂一支晨练暴走团像以往一样在机动车道上快步行进时,一声急促的刹车声打破了周围的宁静。

从当时现场视频可以看出,由20余人组成的暴走团身着绿色统一服装,排列整齐,在机动车道的左侧快车道跑步晨练,之后一辆出租车从后方冲入人群,不幸最终发生。

故事现场

临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随后发表了情况通报: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天参加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共计30人,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施工,占用机动车道行走,驾驶员董某驾车行至此处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出租车司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据临沂交警支队介绍,“7.8”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对“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清晨、傍晚的民众锻炼身体高峰时段派出更多警力,加强路面监控力度,现场劝导行人在允许范围内活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而对于这起悲剧,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就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样的晨跑以及相应的健身行为必须要停下来,要吸取这个教训。

“无论怎么讲,你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以违法作为前提,你说为了健康,但健康也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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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分明是一群目无法制之徒,叉车压阵,你们是安全了,而机动车往那走,叉车是不能上公路行驶的,难道这个操作员不知道吗,你的是操作证,而不是驾驶证。这个协会是那里批准的,真是无法无天,是谁充许他们上机动道的,这就是中国交通法的不足之处,要是谁违法,谁负责,看你还敢不敢这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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