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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23时40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Y17XX的小型客车,沿西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岳路与胜利大街十字南100米时,与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T02XX的小型客车同方行驶中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吕某驾驶车号为陕AR5XXX小车客车发生碰撞,致三方车辆受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qf_video w=1671 h=960 poster=https://pic.app.yewn.cn/20201216_58990_1608109064169.mp4?vframe/png/offset/0]https://pic.app.yewn.cn/20201216_58990_1608109064169.mp4?332[/qf_video] 案例剖析: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法律法规引用: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交警提醒: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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