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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吝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9****17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渭南市**区**镇**村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吝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看到薛某某发布的卖口罩信息,便与其商定,以每个口罩2.1元购买。随后自己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信息。2020年2月10日,受害人焦某某在朋友圈看到吝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遂通过微信与其联系,俩人商定,焦某某以每个2.2元价格购买一次性口罩5500个,并通过微信向吝某某转账12100元。之后,吝某某与薛某某联系,向薛某某微信转账没成功,就再没有转账,而是用焦某某的12100元购买苹果牌手机供自己使用和其他个人消费。自2020年2月13日起,吝某某编造各种虚假信息搪塞焦某某索要口罩,后来断绝与其任何联系。
2、2020年2月10日早,受害人豆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吝某某发布的卖口罩信息,便通过微信联系与其商定,以每个口罩2.2元购买一次性口罩5000个。并通过微信向吝某某转账11000元。之后,吝某某与薛某某联系,向薛某某微信转账10500元购买豆某某所需要的5000个口罩。薛某某在三日内未向吝某某发送口罩,便如数退还吝某某10500元。吝某某收款后并未退还豆某某,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吝某某编造各种虚假信息搪塞豆某某索要口罩,直至后来拒绝与其各种联系。
案发后,吝某某对自己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部退还了二名受害人共计23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防疫必需的物资“口罩”为诱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诈骗钱财23100元,供自己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数额较大,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前已全部退赃退赔等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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