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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富平县检察院向渭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被撤销原审判决。
案情回顾:2014年左右,刘某在田某某开设的赌场上参与赌博,田某某多次向其放账,剩余22万元刘某长期未还。2015年12月,刘某被迫与田某某和张某某签署一张刘某借张某某22万元,田某某为担保人的借条(张某某实际未借给刘某钱)。2016年5月,田某某与张某某密谋,由张某某向田某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张某某收到担保人田某某替刘某还借款22万元(张某某实际也未从田某某处收到此笔钱)。2016年5月底,田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以上述借条、收条为证据,以追偿权纠纷案由将刘某起诉至富平县法院,诉求刘某偿还22万元及利息。2016年8月,富平县法院作出(2016)陕05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富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田某某等人涉嫌开涉赌场犯罪案件中发现田某某可能涉及民事虚假诉讼,遂将线索移交该院第四检察部。在审查中,经询问张某某,张某某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借给过刘某22万元,刘某打给自己的借条以及田某某替刘某还款的借条都是伪造的,刘某欠田某某22万元实际是赌债,张某某也从未从田某某处收到过此笔钱。2019年12月,经富平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田某某与张某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收条等证据,虚构民间借贷等事实,意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将赌债这一非法债务进行确认,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涉及虚假诉讼,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向富平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最终法院未采纳该再审检察建议。富平检察院遂跟进监督,将本案提请渭南市检察院抗诉。 2020年6月,渭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6月,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田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1月,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委会决定,判决撤销(2016)陕05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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