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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汉中两男子耍酒疯 打伤歌城经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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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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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强、余小海两人晚上约朋友相聚歌城喝酒唱歌,却在酒后无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汉台区法院在审理后,对两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缓刑2年)不等。
  
    刘强、余小海两人晚上约朋友相聚歌城喝酒唱歌,却在酒后无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汉台区法院在审理后,对两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缓刑2年)不等。
    2014年7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强、余小海与朋友陈某、倪某、周某等人在市区某歌城 KTV 包间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在结账时刘强发现歌城将其包间消费的果盘也计入账单,便心生不满,要求歌城经理侯某为其减免费用,侯某答应为其减免果盘费用后,刘强又多次要求侯某到其包间内喝酒。后侯某来到刘强所在的包间,刘强要求侯某给包间内的人敬酒,并且要从其师傅陈某开始。于是侯某就手持酒杯,对陈某说:“兄弟,敬你一杯酒。”刘强听侯某称呼其师傅为兄弟,心中更加不满,于是便打了侯某的脸部和腿部,随后又用啤酒瓶击打侯某头部、身体,坐在沙发上的刘强的两个朋友及余小海也冲上去用拳脚打侯某,用啤酒瓶打侯某的头部和身体,后被人劝阻离开歌城。经鉴定,侯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钝性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余小海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汉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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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5-2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酒精惹的祸!{:6_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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