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公职人员与少女发生关系 媒体:当地回复有脱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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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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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镇公职人员雷某图自:华商网
  原标题: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啥性质?

  当地镇政府的回复有为自身公职人员脱罪之嫌。

  文|舒锐

  6月30日,华商报渭南记者站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网络微博爆料‘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落款为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因违反相关党纪政规,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该事件起因于少女的母亲高女士在网络上发布材料并实名举报,有妻儿的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架到女儿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对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因涉及公职人员以及未成年少女,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

  其实,即便少女在诱骗下与雷某自愿相处过,若是她在得知真相后拒绝继续相处,而雷某如同举报所言,实施了用刀威逼等强迫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则依然构成强奸罪。此外,即便少女自始至终是自愿的,若这种“关系”始于少女未满14岁时,雷某也将构成强奸罪。

  但遗憾的是,当地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显然是过于草率了。

  首先,在回复内容上,镇政府并没有回应雷某是不是已婚,这是不完整的。更严重的是,镇政府认定,自身的公职人员与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但这显然有悖伦理与公德。尤其是在少女家属本就质疑,雷某虚报年龄、谎称未婚的背景下,如此轻率认定显然难以让人认同。

  其次,认定是否涉嫌强奸、是否存在犯罪、是否应该启动刑事程序,这本是刑事追诉的范畴,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而镇政府在经过两天的所谓“经过多方核实”后,在几乎没有对所举报内容与细节做任何正面回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存在强奸犯罪,不仅吊诡,更已经远远逾越了自身的职权。

  再者,在处理结果上,即使镇政府所言属实,所给予的记过处分,也着实有罚酒三杯之嫌疑。如果雷某确实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且少女与其发生关系时已满14岁,这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须给予开除处分。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难道还不严重?

  可见,镇政府的回复不仅越俎代庖,更有为自身公职人员脱罪之嫌。

  应当说,镇政府的本次说明没有任何权威性与终局性。我们期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不仅要给少女及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更须给公众一个有说服力的说法。



补充内容 (2018-7-1 12:14):
华阴一镇政府职工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 镇政府:记过处分
华商头条 12小时前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华阴市华西镇职工雷某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6月29日,华西镇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6月27日部分媒体记者来了解雷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事,该镇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镇纪委书记全面处理此事。 

经过多方核实,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

虽然雷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事实,但作为镇政府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规,华西镇纪委对雷某进行审理谈话,雷某对错误事实予以认同,并自愿接受组织处理,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警方:两人初次发生关系少女已年满14周岁 不予立案

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他介绍说,6月6日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

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过夜。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同时查明没有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等情节。对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镇政府:涉事男子属工人身份

根据警方结论依规处分

对此,华西镇政府回复称,雷某28岁,已婚,属工人身份。得知其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镇党委立即安排镇纪委负责人到大荔向警方了解案件情况。

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

针对雷某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作为镇政府职工,违反了生活纪律。6月28日晚,镇纪委负责人等与雷某进行谈话,其承认与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自愿接受处理。6月29日,该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雷某不是党员,因此只能给予政纪处分。”6月30日,该镇一名负责人表示,而给予雷某记过处分,是按照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其中第21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他说:“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因此给予记过处分。”

华商记者 卫楠

补充内容 (2018-7-1 19:58):
警方回应“公职人员与少女发生关系”:初次已满14岁
2018年07月01日 08:27:59
来源:华商报电子版

391人参与 58评论
原标题:镇政府已婚职工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卫楠)近日,有网友发布信息称,华阴市华西镇政府一公务人员诱骗、胁迫一名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6月30日,华商报记者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经调查两人属男女朋友关系。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因此不予立案;华西镇政府回复,涉事男子为该镇职工,属工人身份,根据警方结论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网友发布信息:15岁少女遭人诱骗胁迫

网友发布的是以少女母亲名义所写的一份反映材料,其中显示,华西镇政府一公务人员雷某,家中已有妻儿,诱骗一名15岁的未成年少女,并经常胁迫这名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中称,少女家中只有奶奶和母亲,雷某公开同少女同居。连续多日,雷某每晚开车去少女家中过夜。还称少女被对方用刀架在脖子上,并遭到语言威胁。反映材料的结尾,手写有“反映人:高”的字样,落款为6月10日。

6月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根据获得的部分信息,试图联系到少女及家人,但未果。

警方: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满14周岁

6月30日下午,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告诉记者,6月6日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

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镇政府:根据警方结论依规给予处分



对此,华西镇政府回复称,雷某28岁,已婚,属工人身份。得知其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镇党委立即安排镇纪委负责人向警方了解案件情况。

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

针对雷某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作为镇政府职工,违反了生活纪律。6月28日晚,镇纪委负责人与雷某进行谈话。6月29日,该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雷某不是党员,因此只能给予政纪处分。”6月30日,该镇一名负责人表示,给予雷某记过处分,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的,其中第21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负责人说:“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因此给予记过处分。”

补充内容 (2018-7-3 15:16):

陕西一镇政府人员与少女发生关系 当地成立调查组
2018年07月03日 14:28:51
来源:中国之声综合

291人参与 84评论
原标题:陕西华阴一镇政府人员与少女发生关系,当地已成立调查组

近日,有网友发布信息称,陕西华阴市华西镇政府一公务人员雷某诱骗、胁迫一名15岁少女王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当地媒体转发了华西镇政府发布的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



网友爆料的信息中还提到,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王某尚未满14周岁。而在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时,却得到了不予立案的答复。另有媒体报道,参与本案调查的民警表示两人初次发生性关系时,王某已年满14周岁,且不存在暴力胁迫等行为,故未予立案。

少女王某:他拿了一把刀

网友发布的是以少女母亲名义所写的一份反映材料,其中显示,华西镇政府一公务人员雷某,家中已有妻儿,诱骗一名15岁的未成年少女,并经常胁迫这名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称,少女家中只有奶奶和母亲,雷某公开同少女同居。连续多日,雷某每晚开车去少女家中过夜。还称少女被对方用刀架在脖子上,并遭到语言威胁。





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中,王某叙述自己受到胁迫的经历:“那天他下班来我家,进来时候拿了一把刀。我问他拿刀干嘛?他就用眼睛看,然后我心里就有点害怕,自己胡乱想,就没再多问他。过了一会他又强行跟我发生关系。”

民警:王某已满14周岁,不存在胁迫

6月30日下午,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6月6日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 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同时查明没有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等情节。对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律师:已满14周岁不足以单独成为不立案的理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向中国之声记者解释,在《刑法》当中,14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线:“14周岁以下的少女是受特殊保护的,如果说男性和14周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哪怕说不是通过胁迫等手段实施的,双方自愿的,也有可能会认定为是属于强奸罪。”

“14周岁是可以作为不立案的理由的,但是同时他还得需要符合不构成强奸罪,就没有暴力胁迫等等这些手段存在。如果说仅仅是因为年满14周岁,实际上是男女朋友关系,就认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的话,那可能是有一些草率。因为,男女朋友间的性关系也可能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

华西镇政府:雷某不是党员予以记过处分

根据《华商报》的报道,华西镇政府回复称,雷某28岁,已婚,属工人身份。得知其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镇党委立即安排镇纪委负责人到大荔向警方了解案件情况。



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

针对雷某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作为镇政府职工,违反了生活纪律。6月28日晚,镇纪委负责人等与雷某进行谈话,其承认与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自愿接受处理。6月29日,该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雷某不是党员,因此只能给予政纪处分。”6月30日,该镇一名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因此给予记过处分。”

当地宣传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将尽快公布结果

大荔县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大荔县公安局已成立了专门调查组,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将尽快公布结果:

“这个事我们这都很重视,特别是涉及到这个孩子年龄也比较小。今天我们公安上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来负责这个事儿。目前是网上发的有一点片面。我们这会很快有一个统一的回复或者是情况说明。因为今天已经现在有了初步的成效,证据链还没连接到一块,都正在分头落实。”



在回答中国之声记者关于大荔公安部门为何不予立案的提问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严格来说是我们没有出那个不予立案的文件。我不知道他从哪里说的。这个事因为他微博里发出来的东西,他的可信度还是受一定的影响。”

回顾前文中提到的《华商报》的报道,可以发现,大荔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与之存在矛盾。那么,当地公安部门究竟是否给出过“不予立案”结论?还需等待大荔公安局的确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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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事件起因于少女的母亲高女士在网络上发布材料并实名举报,有妻儿的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架到女儿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对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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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即便少女在诱骗下与雷某自愿相处过,若是她在得知真相后拒绝继续相处,而雷某如同举报所言,实施了用刀威逼等强迫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则依然构成强奸罪。此外,即便少女自始至终是自愿的,若这种“关系”始于少女未满14岁时,雷某也将构成强奸罪。


补充内容 (2018-7-3 21:28):
在回答中国之声记者关于大荔公安部门为何不予立案的提问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严格来说是我们没有出那个不予立案的文件。我不知道他从哪里说的。这个事因为他微博里发出来的东西,他的可信度还是受一定的影响。”

回顾前文中提到的《华商报》的报道,可以发现,大荔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与之存在矛盾。那么,当地公安部门究竟是否给出过“不予立案”结论?还需等待大荔公安局的确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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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09:4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娃她老子把歪货的女一办,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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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7-1 10:0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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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8-7-1 13:1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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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7-1 13:4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有背景,否则为啥不立案,已婚,十五岁,强迫,那就是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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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14:5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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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15:1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当地公务员是不要脸,当地政府更不要皮脸,简直给党抹黑呢。这种毒瘤不除咋能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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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15: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几岁开始长期的???狗日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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