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能 量] 救人反被拘案续:解除取保候审,赵宇完全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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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反被拘案续:解除取保候审,赵宇完全恢复自由

北京青年报环球时报今天

2月22日,备受关注的“福州男子救人反被拘”一事又有新进展。


北青报记者从当事人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处获悉,2019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轰动全国的“救人反被拘”案当事人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







其中,《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2019年1月10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显示,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退还其交纳的取保候审壹万元保证金,请被取保候审人持此决定书、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领取。


来源:北京青年报张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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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有善报
  “微博已联系赵宇 我们随时待命”
  连日来该案持续发酵,引发社会关注。2月18日,锐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孙宇晨在微博上发布方案,表示愿意为赵宇提供总计1000万元的支持计划。
  “我宣布,为@被冤枉的赵宇先生提供总计1000万元的支持计划,伸张正义,100%达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见义勇为的赵宇先生到了需要我们见义勇为的时候了!”
  根据这份支持计划,孙宇晨愿意帮助赵宇打击强奸犯罪,对强奸嫌疑人进行后续正义追究而反被判罚赔偿的组织与个人,按法院判罚赔偿金额以60%-200%补偿,一桩诉讼的赔偿上限为100万,累计总额1000万元。
  其次,按照最高法公布的2018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上限284.74元的10倍,对赵宇失去自由的14天提供资助,共计39863.8元,请赵宇凭相关实名验证与证据联系孙宇晨的微博领取。并且对赵宇先生后续有可能的牢狱风险进行持续资助,若被判坐牢,按国家每日赔偿上限10倍进行资助并照顾其家属,总计给予每年补助100万元,按照被判年限,上不封顶。
  再者,愿意对强奸嫌疑人发起法律诉讼,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力主达到强奸嫌疑人赔偿并坐牢效果的组织与个人给予法律与经济援助,并且保留因强奸嫌疑人被判坐牢时间足够长而追加奖励的权利。希望各位依据此条款向国家公安机关积极反馈嫌疑人的证据!
  2月21日,孙宇晨微博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我们微博已经联系赵宇了,目前还没有回复,我们随时待命。”
  孙宇晨称此举就是让见义勇为之人没有后顾之忧,就是为了鼓励社会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牢中坐,杀人放火享天年,这绝不是我们希望社会变成的样子。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不法者而鸣!让我们一起见义勇为来改变!”
  目前,检察院已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孙宇晨的“悬赏援助”是否仍然有效?孙宇晨对此未直接回应,但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截至21日,这份支持计划仍挂在他的微博显著位置。孙宇晨表示,对以上补助方案具有最终解释权,并保留根据事实修改相关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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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05: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社会应该弘扬正气,法律不应对正当防卫限制过多,让好人畏首畏尾,坏人嚣张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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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05: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危机时刻,法律法规如果对于正当防卫限制过多,实在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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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宇不被起诉,这次正当防卫认定不难
2019年02月22日 07:46:46
来源:新京报

文丨邓学平(律师)

因见义勇为、营救被殴打女子而被刑事拘留的福建小伙赵宇,这两天经受了过山车似的命运波折。赵宇救人3天后,他就被晋安区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拘,13天后,晋安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赵宇在向警方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后得以取保候审。20日晚,晋安区公安机关又变更罪名,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为由将其移交晋安区检察院,检方又不起诉。

公、检办案标准不完全一致,特别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歧异,无疑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由。结合当地警方、检方的对外回应和相关当事人的公开发声,此案的大致脉络已然清晰。

男子李某和女子邹某因故发生了口角和争吵。李某踹门强行进入邹某房间,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随后的案情细节至关重要,当地警方的案情通报里提到,“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些细节是警方首次披露,也是公众首次得知。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依赖于对这些细节的法律解读。

从起因看,李某非法闯入邹某住宅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从意图看,看不出赵宇有故意伤害、报复行凶的故意,其防卫意图明确;从对象看,赵宇从始至终只对李某实施了制止行为,没有触及旁人。这三点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就像所有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一样,争议点都在于防卫的时间是否适时和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

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这个问题,在福建赵宇案中其实要比昆山反杀案更加简单。赵宇只是徒手制服李某,拳打和脚踢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防卫手段,而且踢打腹部也只有一脚。

至于后面赵宇想拿凳子砸李某,这个举动虽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由于被劝阻未能砸成,所以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死死捆住防卫人的手脚,导致防卫人缩手缩脚,其后果就是凶手的得寸进尺。

与昆山反杀案相比,福建赵宇案是更加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从起因看,昆山反杀案是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福建赵宇案是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如果说昆山反杀案中的自卫是生物本能,那么福建赵宇案中的见义勇为则需要道德和文明的参与。因此,赵宇的防卫意图更加明显,其行为更应该被法律包容和鼓励。


从防卫手段看,昆山反杀案是持刀自卫,甚至采用了持刀连续追砍的形式,而福建赵宇案基本上是徒手制服凶手,没有使用工具。从结果看,昆山反杀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死亡,而福建赵宇案只是导致了李某的人体受伤,损害结果要轻很多。

不论是根据刑法教义学的解读,还是根据既往案例的比较,福建赵宇案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诚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困境,但就像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所说,“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

法律是最有力的行为指引。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比道德说教要有力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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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起诉赵宇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2019年02月22日 07:46: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丨北青社评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当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毫不退让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对待见义勇为,让社会更有浩然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一场沸沸扬扬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迎来了峰回路转的时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警方2月20日晚通报,对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晋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报道见A8版)

按照当地检察机关的认定,赵宇在制止一起暴力侵害事件的过程,与暴力侵害者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对后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其行为不应属于“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而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让背负巨大压力的赵宇长舒一口气,而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面对不平之事“该出手时就出手”。

见义勇为不属于刑法术语,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也有相应的界定。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简单明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异常复杂。一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将见义勇为者和施害者的损失大小、伤情轻重以及施害者的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作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譬如,要是施暴者因见义勇为者的“制止”受到重伤,而见义勇为者仅受到轻伤甚至没有伤情的话,就认定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近年来各地出现多起“见义勇为反被拘留”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风险,需要特别的勇气和智慧。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果断出击方可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也正因为如此,才很难不免不对违法者造成损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不法行为时,先仔细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待考虑周全时,恐怕不法者已造成事实上的损害且逃之夭夭,其结果只会更糟。


尤其是,不法侵害者受损是由其自身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不法行为在先,也就没有见义勇为带来的“合法伤害”。要是对见义勇为过于苛刻,只有当见义勇为者受到比不法者更重的伤害才能免责,这不等于强迫见义勇为者“流血”吗?在赵宇制止不法侵害事件中,检察机关摈弃了陈旧的办案思路,及时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追究赵宇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打消了公众的疑虑,值得充分肯定。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当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毫不退让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去年江苏“昆山反杀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对待见义勇为,让社会更有浩然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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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见义勇为案”:正当防卫认定应回归司法判断丨凤凰网评论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杨不过

福建“见义勇为案”,虽然一波三折,但也算尘埃落定。2月21日凌晨,福州警方通报称,在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检方提起公诉后数小时,此前便不批捕的检察机关明确赵宇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同时考虑其制止不法侵害、见义勇为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舆论密集关注,终有此结果,综观全案过程,侦查机关几次坚持己见,但同时受到检察机关及时有效的程序叫停,在最短时间内影响本案的程序走向,在近来得到诸多热议的正当防卫议题中这已算颇为高效的一次程序互动。正当防卫发生在可能情况各异的危急时刻,为保护家人、自身和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行使防卫权,近年来得到舆论关注的就有山东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见义勇为案”等代表性案例。

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虽也可称详细,涵盖了原则性规定和防卫过当、无限防卫等多种情形,明确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与复杂的现实情况相比,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总体来说依然颇为模糊,从实践操作角度办案机关也可能进退维谷,同时个案也比较容易引发强烈争议。现行法律对侦控审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均有认定正当防卫的授权,这也是依然处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诸多“正当防卫案例”只有在引发舆论热议后才有相关认定程序的“严正以待”的原因。



侦查机关在福建“见义勇为案”中的表现称得上“固执己见”,在第1次报捕被拒后依然坚持移交公诉,尽管这也是在现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客观评价本案处理流程,在侦查机关对个案的判断和态度不变的情况下,这应当说是在现行框架内各方损失最小的处理方法。警方报捕、检方不批,在劳教废除之前侦查机关的常用做法可能是转劳动教养程序,当事人可能面临数年的羁押,但此番检方在做出不批捕的前提下坚持不起诉,尽管可能也有舆论关注的因素,但依然属于对正当防卫案的及时“喊停”。法律上侦控审都得到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授权,但客观说让侦查机关(甚至是审查起诉机关)在接触和办理案件过程中行使部分司法判断的角色,对正当防卫与否作出决定和判断,事实上也是另一种“强人所难”,实践操作中也鲜见侦查机关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操作,况且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相反的判断都可能引发争议。

刑事案件的办理,即便是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至于正当防卫与否完全可以交给后续的司法流程去做判定,做这一程序假设的前提是“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能成为刑事法治的常识与常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流程和程序避免当事人被羁押,给司法机关的后续具体判断留足时间,也尽可能避免因错误羁押产生的后续赔偿纠纷和国家损失。近来多起正当防卫认定案,多是在侦查阶段(最多是检察环节)就有了正当防卫的结论,但专业司法属性较强的正当防卫认定,不能一直是侦控审机关“谁在前面,谁抢风头”的状态,应当是谁更专业就交给谁,只需要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数量和比例就完全可以做到,这也是福建“见义勇为案”以损失和代价都最小的状态来收尾所能留给社会的一个提示。

在美国很多州有专门的“正当防卫法”,一般称之为“不退让法”、“城堡法”,各州的适用原则有很大不同,但无一例外都是确保公民在遇到危险时能无顾虑地保护自身和他人。而美国大量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庭辩的重点所在,最终给出判断的是专业的法官以及普通的公民陪审团,而非提供事实素材的侦查机关。同样在英国也有所谓“撤退到墙边”的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美国人对此并不感冒,认为这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而此次福建“见义勇为案”,检察机关本身认定了防卫过当,但为鼓励见义勇为,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本质上赵宇还是“戴罪之身”。

“法律不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有待司法的反复实践和宣示来给众人以内心明确,而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同样需要看到,“不能强人所难”的程序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完善空间。严格执行羁押的标准和程序,贯彻“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法治精神,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重新回到司法判断,也是在为办案机关事实上“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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