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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5日14时许,杜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渭双路由北向南行驶致渭双路与胜利大街丁字右转时,因疏于观察,与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后载杨某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引发了一起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 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杜某驾驶车辆在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左侧来车情况,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在,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杨某超过法律规定年龄以及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引起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所在,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律法规引用: 当事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 (渭南交警临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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