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曝光!渭南交警发布12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回家再急也要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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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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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临渭区饮酒驾驶)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临渭交警大队交斜中队民警在辖区进行巡逻管控时,遇到一辆摇摇晃晃的二轮摩托车,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对驾驶人进行了询问以及酒驾查验,发现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民警便把驾驶人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0.2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人陈某对其喝酒事实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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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华州区饮酒驾驶)

  2020年1月9日00时15分,王某持C1D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1***N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华州区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咸林中学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大队杏林中队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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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华州区饮酒驾驶)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郭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陕EG***1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赤高路高塘街道农贸市场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大队塬区中队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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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富平县醉酒驾驶)

  2019年12月7日23时27分许,张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陕E8DXXX灰色小型轿车沿庄里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新街十字附近时,张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富平交警大队庄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0mg/100ml,立即将张某某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44.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五:(临渭区饮酒驾驶)

  2020年1月21日,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至农园什字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渭交警大队保丰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条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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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临渭区醉酒驾驶)

  2020年1月14日,临渭交警大队闫村中队民警巡逻至韩马坡时发现号牌为陕E614XX的小型汽车行驶速度非常快,遂对该车进行拦挡。民警发现驾驶人王某状态异常,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驾驶员王某带到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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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白水县饮酒驾驶)

  2020年1月18日22时3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2***C的小型汽车行至粟邑路,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2mg/100ml,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检结果为鉴定结果为76.3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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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白水县饮酒驾驶)

  2020年1月14日23时25分,曹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6***U的小型汽车行至人民路,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8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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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临渭区疲劳驾驶)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梁某驾驶号牌为陕E866XX号小型汽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故市检查站门前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逆向行驶到对面车道,撞上路边护栏后停下。临渭交警大队故市中队检查站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车内人员进行协助,经检查,该车驾驶员未饮酒,梁某自己交代是由于自己“打瞌睡”造成了此次单方事故,所幸,车上乘客无人伤。

  随后,民警开具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梁某认错态度诚恳,对其以后安全驾驶启发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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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临渭区无证驾驶)

  2020年1月11日9时许,祝某驾驶车号为陕E1F7XX的轻型货车,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渭蒲桥南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查驾驶人祝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驾驶员带回中队做一步调查处理,及时消除了一起安全隐患。

  祝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下驾驶货运机动车,其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祝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祝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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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一:(澄城县无证驾驶报废车)

  2020年1月22日下午,澄城交警大队冯原中队在辖区开展冬季春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任某无证驾驶陕EE6230好五菱轻型货车。经进一步调查,任某,男,63岁,系本县安里镇人,不仅无证,而且驾驶的车辆三年未检,达到报废标准。且公安网显示,任某曾在2018年、2019年因无证驾驶被交警处罚过。

  任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并收缴其驾驶的报废车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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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二:(白水县闯红灯)

  2019年12月18日14时55分,王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杨某),沿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1省道(白水县南彩门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N7***#“本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

  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红灯亮时,未停车等待,闯红灯行驶,其行为是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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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交警提醒您:有平安,才有团圆!回家再急,也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超员,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系好安全带,平安无意外!渭南交警祝您新春愉快!(华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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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1:0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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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1:3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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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9:3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希望交警叔叔在高速出口严格排查所有车上人的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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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9: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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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20:5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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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09:2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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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 03:4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闯红灯的没有驾照的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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