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酒吧门前两男子持刀捅伤他人在逃数年,陕西一派出所干警帮助罪犯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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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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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定边街头一酒吧门前,男子汪某和孙某因搭乘出租车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对方两人捅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两三年后,汪某和孙某才陆续归案。近日,法院判决披露了这一案情,定边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干警王某牵涉其中,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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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王某今年32岁,系定边县南关派出所干警,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24日晚,汪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在定边县某酒吧门前因搭乘出租车与朱某、罗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朱某、罗某捅伤后逃离现场。
后汪某打电话联系王某到定边县西环路找二人,在车上汪某告诉王某二人与两名男子发生冲突并用刀将对方捅伤之事。王某明知汪某、孙某用刀将他人捅伤,将二人送至其在定边县某小区。次日,汪某向王某借款500元,和孙某坐出租车离开定边。
经鉴定,朱某和罗某的伤情为重伤。汪某于2016年3月16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抓获,孙某于2017年10月27日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定边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住所和钱财,帮助其逃离,该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判决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称,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汪某、孙某,具有立功表现。其只知道二人将人打伤,并不知具体情况,于作案前一天即住在其房子,并非案发后为躲避而住宿,汪某经常向其借钱,其出借500元并非是为帮助逃跑。其认罪悔罪,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免于刑事处罚。
榆林中院认为,王某知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罪犯汪某、孙某供述将作案经过告知王某,当晚王某为二人提供住所,次日二人欲逃跑,汪某向王某借款500元,故其窝藏事实清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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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0:4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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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0:4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干警还帮助罪犯逃匿,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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