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集合时间
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早7时30分集合完毕。
二、集合地点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区朝阳大街与仓程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体检考生名单见附件1)。
三、体检费用
体检费男生每人320元;女生每人340元。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个人准备现金)。
四、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集合、验证。
2、体检前请注意休息,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12月29日早上要禁食、禁水,保持空腹。
3、请提前查询交通路线,适当安排路途时间,按时到场,并注意交通安全。
4、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讲诚信,守纪律,体检完毕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离开。未完成所有体检项目并擅自离开的,视为自动放弃。
5、体检需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中关于体检相关要求。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张明 | 男 | 610581******031033 |
陈光 | 男 | 610581******191611 |
董杰 | 男 | 610502******030616 |
王正 | 男 | 610527******26001X |
王康 | 男 | 610502******044434 |
郭双祺 | 男 | 610581******270336 |
薛哲 | 男 | 610502******081219 |
任超遥 | 男 | 610523******213318 |
李卓 | 男 | 610523******050013 |
张震宇 | 男 | 610521******090012 |
杨柏林 | 男 | 610502******141216 |
张凯 | 男 | 610502******260213 |
李晓伟 | 男 | 610581******183116 |
张韦晨 | 男 | 610527******080716 |
杨智雄 | 男 | 610522******136012 |
安浩伟 | 男 | 610502******010239 |
刘松涛 | 男 | 610502******16723X |
候云舟 | 男 | 610582******150515 |
李韬 | 男 | 610523******170018 |
尤英杰 | 男 | 610502******152814 |
弥千钰 | 男 | 610502******110632 |
韩江涛 | 男 | 610526******218518 |
李强 | 男 | 610502******267030 |
王文昌 | 男 | 610502******032012 |
成宇 | 男 | 610524******236410 |
靳高魁 | 男 | 610523******205499 |
马柏 | 男 | 610502******295613 |
王乐天 | 男 | 610527******066413 |
秦鹏洋 | 男 | 610523******213314 |
贾腾飞 | 男 | 612730******300512 |
宋伟鑫 | 男 | 610502******010617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孙佳乐 | 男 | 610203******023634 |
史万凯 | 男 | 610502******090619 |
宁科 | 男 | 610502******247018 |
万小康 | 男 | 610526******162810 |
张奕喆 | 男 | 610527******080010 |
魏珂豪 | 男 | 610528******020010 |
王海峰 | 男 | 610502******140857 |
李永祥 | 男 | 412827******022413 |
魏秩轩 | 男 | 610582******040511 |
杨永迪 | 男 | 610523******063712 |
焦创 | 男 | 610502******287815 |
田明磊 | 男 | 610502******175213 |
王鹏辉 | 男 | 610526******285511 |
班德盛 | 男 | 610502******23061X |
杨鑫旺 | 男 | 610502******094612 |
李凯奇 | 男 | 610527******124915 |
程宾宾 | 男 | 610502******247816 |
李冰 | 男 | 610526******278517 |
张明 | 男 | 610502******037017 |
安帅 | 男 | 610502******100418 |
陈云龙 | 男 | 610502******280436 |
王俊博 | 男 | 610523******200034 |
刘新 | 男 | 610502******28381X |
兰天 | 男 | 610523******170015 |
张明 | 男 | 610502******090458 |
郝佳梁 | 男 | 610521******26001X |
李宁 | 男 | 610521******022059 |
汪毅 | 男 | 610522******245014 |
郗伟 | 男 | 610502******187413 |
陈飞 | 男 | 610526******132214 |
王刚 | 男 | 610502******276616 |
田宁 | 男 | 610527******31001X |
王昱西 | 男 | 610502******155213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叶松 | 男 | 610525******270016 |
吴南南 | 男 | 610502******264615 |
闫盘龙 | 男 | 610502******01023X |
房冲 | 男 | 610523******080055 |
姚泽龙 | 男 | 610522******197011 |
庞斌 | 男 | 610502******197234 |
路世稷 | 男 | 610523******020517 |
李晓雨 | 男 | 610502******050019 |
郭海龙 | 男 | 610502******225215 |
杨镇宁 | 男 | 610502******226437 |
王一凡 | 男 | 610527******196438 |
屈超 | 男 | 610526******098512 |
程功 | 男 | 610502******127811 |
梁子衿 | 男 | 610502******310218 |
张力 | 男 | 610502******210211 |
高小宝 | 男 | 610502******291210 |
高明昊 | 男 | 610502******240812 |
郑文辉 | 男 | 610526******041930 |
晋蕾蕾 | 女 | 410622******232023 |
张辉 | 女 | 610502******181222 |
杨子悦 | 女 | 610526******04002X |
刘娴月 | 女 | 610502******163028 |
邱素荣 | 女 | 610502******202241 |
员辰旭 | 女 | 610502******100241 |
姚春艳 | 女 | 610115******257526 |
郭玉晴 | 女 | 610528******140948 |
杜丹丹 | 女 | 610524******270829 |
石扬帆 | 女 | 610502******176028 |
赵英英 | 女 | 610502******276642 |
阎若欣 | 女 | 610502******260648 |
王莉 | 女 | 610502******016484 |
孔天娇 | 女 | 610523******016321 |
金晨 | 女 | 610502******120828 |
刘佳 | 女 | 610524******010020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宁菲菲 | 女 | 610528******073644 |
张敏 | 女 | 612127******257622 |
李秋蓉 | 女 | 610581******30252X |
郭瑞 | 女 | 610523******250049 |
赵蓉 | 女 | 610521******24426X |
杨欢 | 女 | 610523******010025 |
马珂露 | 女 | 610523******126920 |
李帆 | 女 | 610502******173226 |
柯雨茹 | 女 | 612401******204789 |
段茜 | 女 | 610502******193444 |
袁秀秀 | 女 | 612730******23052X |
王香荣 | 女 | 610502******067821 |
李莎 | 女 | 610523******08632X |
窦妍 | 女 | 610523******260041 |
王洋 | 女 | 610524******095220 |
李雪 | 女 | 610522******235223 |
艾昕慧 | 女 | 610502******220648 |
杨倩 | 女 | 610502******290045 |
曹婧华 | 女 | 610526******252520 |
杨婧 | 女 | 610524******082040 |
王芬 | 女 | 610524******053220 |
卫江瑶 | 女 | 141025******170024 |
张欢 | 女 | 610526******040046 |
雷蕾 | 女 | 610521******260028 |
詹倩维 | 女 | 610521******151787 |
尹可 | 女 | 610502******035446 |
吴卓容 | 女 | 610502******220829 |
张育 | 女 | 610502******26644X |
刘晶 | 女 | 610502******290226 |
郭薇薇 | 女 | 610502******13602X |
孙蓓 | 女 | 610526******226428 |
张萌 | 女 | 610502******012820 |
姚慧丽 | 女 | 140521******292029 |
古佩瑶 | 女 | 610502******161220 |
杨曼 | 女 | 610502******282624 |
李怡 | 女 | 610502******061029 |
赵萌 | 女 | 610527******290023 |
张艳 | 女 | 610502******287020 |
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