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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事故情况: 2020年9月13日0时40分,杨某娟驾驶陕A****K号小型轿车沿蒲城县畏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陵路十字口时,与由东向西闫某军驾驶的鲁Q***Z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陕A****K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龙当场死亡、驾驶人杨某娟及乘坐人杨某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杨某娟无证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闫某军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杨某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君、张某龙无责任。 [qf_video w=1671 h=960 poster=https://pic.app.yewn.cn/20201229_58990_1609234678914.mp4?vframe/png/offset/0]https://pic.app.yewn.cn/20201229_58990_1609234678914.mp4?478[/qf_video] 案例二: 事故情况: 2020年1月20日17时40分,梁某亮醉酒驾驶陕E****9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华阴市大华公路托西村路口超车时,与对向李某华驾驶的陕E****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梁某亮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梁某亮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并超速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梁某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华无责任。 案例三: 事故情况: 2020年11月1日4时27分,王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苏B*****号小车沿华州区新华大街由东向西行至新秦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熊某元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元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事故情况: 2020年8月14日8时许,梁某驾驶陕A****M号牌小型轿车沿乐天大街高新区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崇业四路丁字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郑某娥驾驶的雅迪牌普通两轮电动车侧面相撞,造成郑某娥及电动车乘坐人张某珠两人当场死亡,两车及绿化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梁某驾驶机动车雨天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因素;郑某娥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按规定下车推行,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因素。梁某、郑某娥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五: 事故情况: 2020年2月14日20时40分,刘某萍醉酒驾驶陕E****8号小型轿车,沿大荔县汉两路31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太奇村十字东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南侧的电杆及路边停放的孙某祥驾驶的陕E****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萍当场死亡、乘坐人党某伟受伤、两车及电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刘某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六: 事故情况: 2020年11月12日0时50分,贺某驾驶陕A****8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山西方向934公里+2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李某亮驾驶的晋M****0/晋MH**7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陕A****8号车辆驾驶人贺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贺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亮未按规定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贺某承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亮承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七: 事故情况: 2020年5月8日23时26分,鱼某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8国道韩城段由东向西行驶至1113KM+700M处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由西向东赵某驾驶的陕E****3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鱼某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鱼某丑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赵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鱼某丑、赵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八: 事故情况: 2020年6月30日3时许,贺某醉酒后驾驶陕D****9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03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兰某朋驾驶的陕E****1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贺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兰某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兰某朋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九: 事故情况: 2020年6月15日19时50分,刘某酒后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沿合阳县九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二中门口时,与前方同方向郝某才驾驶的“明利达”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郝某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驾车驶离现场。 事故原因: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 事故情况: 2020年5月12日6时许,王某醉酒驾驶陕E****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渭区渭蒲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中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朱某修驾驶的陕E****5号三轮汽车发生追尾,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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