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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何某持A1A2E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陕E***0小型汽车,沿华州区大明镇颜塬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颜村村口南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交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何某记12分、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降级的处罚。
法律小知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华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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