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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汉族,高中文化,现无业,1992年至2015年在某某区某某厂上班,2015年7月因长期旷工被某某厂除名,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2021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某某酒店门口仇某某诊所看脑梗病期间,声称自己有能力将仇某某女儿仇某、女婿温某、陈某某女儿陈某安排在某某厂上班,骗取仇某、温某、陈某每人填写一份假的某某集团招工表,并称某某正在搞基建,工作很快就好,骗取仇某某现金6万元,陈某某现金5万元,将11万元挥霍一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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