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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0时许,大荔县羌白镇权某兵驾驶陕U1***0小轿车行驶至小寨村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羌白中队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月28日20时许,大荔县苏村镇潘某枝驾驶陕E9***7小轿车行驶至红善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羌白中队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一千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 ... 40?wx_fmt=gif");background-repeat: no-repeat;background-size: 100%;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大荔交警郑重提示 酒后禁驾记心头,幸福路上安全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每个人铭刻于心的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 (来源:大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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