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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经潼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对辖区重点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规范张贴“场所码”、未严格落实“一扫一测三查验”等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消杀; (三)药店违规出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抗生素类、感冒等“五类药品”行为; (四)违规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五)未经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违规举办红白喜事、促销展销、培训、会议等聚集性活动的行为; (六)辖区公共场所临时性管控期间,要求暂停营业或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擅自开门经营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发现有经营场所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广大居民可向潼关县应疫办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经 营场所名称、经营地址(所属村居及具体住址)、现场影像等相关信息。举报电话:0913-3866185。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奖励流程 潼关县应疫办市场监管组根据被举报的内容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办)进行核实,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五、举报要求 举报受理人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的,有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行为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由潼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潼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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