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开办培训机构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照明等标准。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另外,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不得向培训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