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锁定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奖励,范围限定为: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
结合陕西省发展现状,明确奖励的三个等级分类及奖励条件,对于有罚没款案件的,按照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每起案件举报奖励不得突破上限100万元。
为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列举了不予奖励的六种情形: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消费者投诉案件;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举报奖励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经复核,应该认定更高级别的奖励等级和给予更高奖励金额的,应重新履行举报奖励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12315平台、12345平台、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各类重大违法行为。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资金的要求及程序。并在《举报记录》上记录,留下联系方式,同时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要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开户银行账号或卡号(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身份后,将匿名举报人的领取奖励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财务机构,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领取奖励的银行账户信息。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