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收破烂的 发表于 2012-1-15 12:13

给陕西省建设厅,渭南市建委,蒲城县城建局的一封自检信

本帖最后由 渭南收破烂的 于 2012-1-15 14:37 编辑

陕西省建设厅,渭南市建委,蒲城县城建局,房产,建筑行业主管领导;你们好。 我是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事出无奈,才向你们写这封自检信,我们本来计划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由于人情干预,是法律无法公正解决这个事情,所有到现在才给你们写这个汇报自检信,请你们谅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我们公司2003年在渭南市蒲城县通过拍卖得到了蒲城县百货公司7亩土地使用权,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陕西省韩城金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选亭,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我公司给王出了法人委托书,代表公司处理项目的相关事情,他在执行公司交办的事情时,不考虑公司项目利益,以欺骗的手段将原应该由百货公司赔偿的一个拆迁户的土地手续【原城建局红旗路拆迁遗留问题,规划红线以外的住户】以买卖的形式到自己个人名下,【百货公司在我们的总付款里已经将这两万元给了我们公司,有票据,让我们出面补偿】,将代公司交给百货公司的土地款票开到自己名下,【有王在公司写的借据】,当时我们完全信心对方,按合同约定他负责项目施工,所以就让他的施工队进了工地。同时我们公司在各主管部门办理了;1,土地审批批文,土地证,2,立项报告,3,土地规划许可,城建规划许可,并交纳土地契税,环保等手续,在办理招标手续时,对方就迟迟拖延不办,当时监理公司已经进入工地,多次要求补办招标手续与施工合同,并下发了7次停工令,【有监理公司的现场资料及工地协调会议记录】对方就是不停工,后在我方强行书面要求下,对方才停工,但就是不给提供建筑资质及建筑公司法定招标手续,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方将对方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合作,蒲城县人民法院与2005年终止了我们的合作【有蒲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同时在案子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对方与我们合作的公司是一个没有工商注册的假公司,签约合同的公章是私自刻的,为了保护双方已经形成的利益,我方对施工现场现状进行了法律保全【有蒲城县公证处的文字及影像资料】。后对方用前面说的法人委托书期间所办的买卖土地手续,开在个人名下的交款票据【这些应该是给公司的手续,当时王是代表公司在办事情】,还有与我们合作期间的收条为依据将蒲城县人民政府告到法院,理由是政府行政审批不规范,蒲城县人民法院竟然给判了政府的行政审批不对,撤销我们的土地证,这样就助长了对方的违法行为,从2005到2009年期间,对方在没有任何手续,不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多次强行施工,我方阻拦都没有停工,为了不让发生冲突我方多次报警【蒲城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有出警记录】,2009年4月我们给蒲城县政府写了报告,希望政府出面阻止对方的违法行为,【有当时政府领导批示的文件】,对方才不得不停工,留下的后果是,两栋违章建筑【6000平方米】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公司在无法工作的同时打报告退出了我们的合同执行,有当时现场的监理报告】,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形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2010年对方在蒲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厅某人的的指示下,将我们公司又告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地面财产,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当地人大,政府,政法委的领导多次参与了调解,【为了和谐解决问题,在领导的劝说下我们已经答应在保护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对方还是不同意调解,继续无理取闹,不配合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非常被动,到现在没有结果。【没有招标文件,没有施工合同,没有质量监督资料,没有监理资料的,没有地质勘查报告,没有图纸审核的违法建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无效合同可以参与项目分红吗?如果可以的话,等于私刻的公章是有效了,这不是助纣为虐吗?法律的公正何在,】所以,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公司经董事会决定,只能将情况汇报给你们,写这个迟来的报告,希望上级各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我们的项目手续进行审查,对我们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我们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我们愿意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接受由于我们的失职,违规造成的后果,以净化行业管理,规范行业道德。同时我们愿意接受社会各界,媒体及政府的监督。 顺便我们希望在上级检查的同时,代表我们的行业主管领导对在我们项目买房的业主【这些是我们多次通知退房而不愿意退房的业主,有业主名单】,说一声对不起,我们愿意承担由于我们失职对他们造成的损失,并希望他们理解。 【以上一切都有原始证据,如有假证,我们公司愿将项目所有收入无偿捐献给社会保障房事业,体现我们解决问题的诚意】        希望你们早日派人检查,迟到的报告,希望理解。                                    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新平                                                               2012年春节前。转发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d7b6660100z90b.html

海啸惊澜 发表于 2012-1-15 13:14

给个高亮。建议楼主好好编辑一下内容。

佛医我心 发表于 2012-1-15 15:29

利益没分好吧、

霸王 发表于 2012-1-15 15:56

事先说清除了   估计后来有变数了

铁匠徐 发表于 2012-1-15 16:14

咋弄哩!把人看滴一撒雾水!

唐韵 发表于 2012-1-15 16:20

法律,唉。。。

~念白~ 发表于 2012-1-15 17:40

大爆料啊 哈哈 渭南新闻富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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