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安、 发表于 2012-3-22 14:54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weiwei9988vip 发表于 2012-3-22 15:05

多发几张图啊,那样才知道是不是你{:6_172:}

21天的记忆~~ 发表于 2012-3-22 21:23

额,,这个这个

18609131120 发表于 2012-3-23 17:53

哈,照的好才会被展示啊,看来是个美女哦,!

逸香飘雪 发表于 2012-3-23 22:08

很过分啊,这个影楼
这个帖子下面就有这个影楼招人的信息,好囧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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