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在渭南转身成皂粉
最近,频频曝光的“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严重危害了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环保局联合在全市下达文件,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回收地沟油,指定由市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独家收购,让“地沟油”“变废为宝”走上绿色环保道路。该公司董事长杨解定拿出一瓶泔水油进行了现场演示,记者看到,瓶中的泔水油呈乳白色凝固状,在电磁炉上加热时,原本凝固的泔水油开始融化,几分钟后,完成融化的泔水油看起来非常清亮,外观上与正常食用油毫无区别。据介绍,通常情况下,泔水油低于17摄氏度时会固化结晶,通过添加相应制剂,可以除去泔水油的异味和杂质,只要保持一定的温度条件,它甚至能不凝固。想象一下,这种油要是流入市场有多可怕,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
据悉,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和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更是现阶段全社会的重中之重。该公司采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和设备,通过油水分离器对地沟油进行综合处理,成功研制出利用“地沟油”生产环保型无磷无苯皂粉系列产品。产品配方独特,工艺先进,去污力强,生物溶解度好,节时省水,无毒副作用,是真正的环保型、健康型产品,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荣获“陕西省名牌产品”、“中国绿色环保产品”等荣誉。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公司在我市91家餐饮机构安装了油水分离器,回收“地沟油”,以确保“地沟油”能够及时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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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公司在我市91家餐饮机构安装了油水分离器,回收“地沟油”,以确保“地沟油”能够及时进行回收。
那剩下那么多家的地沟油是怎么处理的,我比较在意这个。 {:6_189:} 中国绿色环保产品 大家都不去外头吃饭,不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了么? shimeili 发表于 2012-4-20 1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都不去外头吃饭,不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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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 坚决枪毙 严惩 支持!~~~有益科技大力推广,昧心黑商坚决打击!让人民也吃上特供一样的放心饭,不再为民生发愁,那么,我们就共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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