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 体罚学生过度
实验初级中学体罚学生和变相经济惩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变态体罚 dan B
敢欺负我娃,捏死他。 没有事情经过,不好妄加评断。但现在的学生也确实得管管。 未来zai前方 发表于 2012-4-22 2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事情经过,不好妄加评断。但现在的学生也确实得管管。
说得对,有些学生欠收拾。但还是区别对待。 教育的绝望表现 唉!都二了 是不是得讲点实列?才有说服力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