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包子打狗 发表于 2020-4-22 16:17

5月1日起,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5月1日起,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