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74.4万,渭南一地企业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责令停产整!
2022年6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7-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7-2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7-3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款74.4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6月5日中班330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0、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分别为0.97%和1.37%,超限时间分别为21点02分40秒-21点03分09秒、21点整-21点01分16秒,时长分别为29秒和1分16秒,超限后矿井立即停止采面维修整改工作,撤出人员,但未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提前撤除3304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区域防突预抽管路,无法抽采工作面前方超前支撑应力影响内煤体的瓦斯,导致工作面煤壁瓦斯涌出量大; 3.矿井制定有《3304综采工作面调整液压支架安全技术措施》,但措施中无瓦斯检查、瓦斯异常涌出时应急处置措施、瓦斯超限断电时停止作业和停电撤人等内容; 4.矿井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6月5日中班在未经隐患整改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安排8人到3304采煤工作面进行起底、调架等维修整改作业,其中有6人未携带定位卡,且调架过程中启动采煤机推采工作面。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处以以下处罚: 1.对煤矿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煤矿矿长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 2.对通风矿长处一万元的罚款; 3.对总工程师处一万元的罚款; 4.责令停产整顿7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处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煤矿矿长处五万元的罚款。合并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肆仟元整(¥744,000.00)。 (来源:信用中国)https://www.yewn.cn/data/attachment/forum/202206/30/100923omggtoorrscmqcfz.jpg支持严厉处罚 必须严厉处罚 遵守安全生产。 违规受罚了,安全生产很重要。 安全生产不能松! 安全生产,利国利民 安全不容忽视 安全生产不能忘 安安全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