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熊 发表于 2010-9-28 23:48

实在窝火窝够了,就渭南市天然气公司更换燃气用具问题写了封信给省信访局

尊敬的省政.府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这封群众的控告信。
    渭南市天然气公司,作为一个垄断性行业,并且是国有控股的陕西省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理应为群众服务为宗旨,以解决百姓民生为己任的服务性行业,却因占有垄断性资源而成为百姓生活中的一个“霸者”
    2010年8月,渭南市天然气公司以检查燃气安全设备为由,进入渭南市居民家中,检查燃气用具安全,以我家为例,进入家中,仅携带瓦斯探测仪,并无其他安全检测工具,在对天然气表的检查时,两名工作人员在卸下电池后,声称表仍然工作,并且现场断定天然气表已达使用寿命,为直通表,必须更换,否则将终止供应天然气。无奈之下,只得按照他们的要求更换了天然气表,并且他们强行回收旧表,以折旧费50元抵新表费用。至此,渭南市多数用户就上了这个“霸道”的当。当持卡去天然气公司买气时,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声称表内数字与天然气公司计算机内购买的气方不符,要求用户补齐差额。并且不出具任何天然气燃气具检测报告以及用户购买用气的详细清单,并且霸道的声称,不买就不送气。
    我已与9月将此事反映至渭南市市长信箱,但是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迅速的联系我,声称在网上看到我发的信息,并且要求和我商谈,我就一直很纳闷,为什么我发的信息及电话,这些非政务人员可以看到,难道渭南市政.府网站提供了我的信息给天然气公司?这个的确让我很疑问,我想我现在要反映的只是两个大问题
一:关于信访及市长信箱的个人隐私的保密问题,为何我的电话、姓名、工作单位,渭南市天然气公司人员能够得知,18991687266这个电话联系的我,并且我有录音,上面提到他们在网上看到我的信息,如果省政.府不能解决,那么我想是否涉及到我的个人隐私泄露情况,那么我将有权利上诉至国家信访办,要求行政干涉。
二:天然气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什么政.府不干涉,并且多处的违法违规。
1、不能提供居民用户燃气具安全检测报告
2、以断气为理由,带有强迫性质的要求更换天然气用具。
3、天然气用具为用户自费购买,属于居民私人财产,居民的合法财产处置权在垄断性行业面前显得如此渺小!
4、关于渭南市天然气公司出售的天然气用具的定价,是否召开了听证会,并且有省物价部门的批文?
5、天然气公司每年的理性检查在走过程,为何天然气表运行数年没有发生他们所谓的直通表情况,为何每年的安全检查没有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6、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然而渭南市天然气公司并没有符合此两条规定,而渭南市政.府的不作为也纵容着渭南市天然气公司“霸道”的经营方式。
我仍然坚信,政.府总是可以解决这些民生问题,我也在此向省政.府领导声明,我所说的一切绝半点夸张、夸大之词,希望能尽快解决渭南市民的基础民生问题,不要让老百姓维权这么难!

狗熊 发表于 2010-9-28 23:51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天然气公司以关闭用户输送阀门为要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解释,天然气公司声称要求更换的天然气表属个人私有财产,既财产所有人享有处置财产的权利,所以天然气公司以断气等强迫的手段要求住户更换天然气表再次违反了我国的法律。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天然气公司做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并且已被私人购得49%股权,没有行政行使权,即不是国家的事业单位,也不做为国有企业,无权对属国家财产的天然气公共阀门进行擅自更改、变更使用。
四、        天然气公司所要求更换的天然气表,只开具收款收据,没有正式税务发票,并且没有陕西省物价局对天然气表收费价格的批准文件,以及税务局、工商局对天然气公司出售天然气表的批准文件,按照陕西省政.府2002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陕西定价目录》规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及用户安装工料费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且在社会上进行听证会后方可执行,天然气公司并无出示对天然气表出售价格的相关文件。
五、        1、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2、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
3、第二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4、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5、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6、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六、      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然气公司的这帮法盲们,我是真的没时间打官司,我也不晓得这帮人上过学没有,或者是懂点他们该懂的法,刑法太大,民法太多,起码您也懂个天然气管理规定吧,渭南市政.府也真NB,我的信息泄露就泄露吧,还让天然气公司给我打电话,殊不知我录音了!

云沙爱 发表于 2010-9-29 00:04

这个,这个,活了这么大了,你难道不知道这就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来面目?
罪过,罪过,千万别查出来我是谁~~

狗熊 发表于 2010-9-29 00:13

额、问题是天然气公司这帮孙子们这几天疯狂的打电话给我,厮磨硬泡的让我不要再往上捅,我想还是管点用的,如果要告,一百个赢定他们,只是我没时间,这帮孙子懂的法还没我多。

老阿当 发表于 2010-9-29 00:32

维权才是维稳!!

  真正的去掉“老子天下第一”的思想,才能开始“为人民服务”

狗熊 发表于 2010-9-29 00:56

市政.府不重视,那就省政.府,省政.府不重视了,还有国家部委,总有一个管他们的人,而且市政.府的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现在政.府和企业最怕这点。

灯泡中的钨丝 发表于 2010-11-29 11:57

支持一下,顶一下。仗着自己是垄断行业,不把百姓放在眼里,牛B哄哄的。

稻草人2009 发表于 2011-3-28 14:49

这样的帖子应该置顶,帮助更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咱们这个国家,只有越来越多像楼主这样的人存在,这帮为官之人的素质才能日渐提高,老百姓的日子才能好过点。

狗熊 发表于 2011-3-29 02:46

现在法律太多,太详细,有些人,有些单位就钻了大家不了解法律的空子,一般人也不可能去关注这些法律法规,所以,霸权就产生了

LB6818 发表于 2012-1-20 21:19

这个必须要顶.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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