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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刚刚应聘到兴华学校的一名大学毕业生,谁知刚去两天学校就让交2000元的保证金,我一开始不愿意交,但他们说不交还是会从第一个月工资里扣除的,想想交了算了,财务室还给我开了保证金收据。干了两三个月才发现,这个学校根本就不重视年轻教师的培养,学校女领导一手遮天,做事独断专行,与员工说话高高在上。后来我就辞职了,我决定离开这个毫无人情味的兴华学校。我去要我的工资和押金,人家杨艳妮校长说一分钱也别想!我急了,就说收取教师2000元保证金是违法行为,她就说那你去告呀!兴华的老师都交了,你能怎样?无奈之下,我离开了兴华,干了2个月,一分钱没拿到,还贴了2000元,我咽不下这口气,希望有关部门帮帮我,如果此事2015年春节前得不到解决,我就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或者拿着2000元保证金收据找有关报社或者向电视台的记者爆料,出了这口恶气!
关于保证金,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一.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二.1995年,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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