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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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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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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作了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方案(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其中:平移大气污染物中执行原1.2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依据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将其他大气污染物征收标准,从原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其中平移水污染中执行原1.4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依据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将其他水污染物征收标准,从原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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