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阅了派出所对4名被告及死者弟弟邓某龙的询问笔录,4名被告均在笔录中陈述,死者邓某秀是在2月25日下午4点多发病,死者的弟弟邓某龙也在笔录中陈述是当天下午4点多接到的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前述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转移给他人。同时,该救助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只有在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该救助义务不得转让给死者家属。
法院认为,4名被告作为休闲会所的共同经营者,在死者邓某秀发病时的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死亡结果应承担20%的损害责任;同时,死者本身患有高血压,应遵医嘱按时服药,避免进行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的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应遵守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不应参与打麻将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因此对自身的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责任。
经认定,家属因邓某秀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8万余元。法院作出判决,家属自行承担其中的80%,由4名被告共同承担20%,赔付家属15万余元。
来源:江西法院、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