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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县生鲜乳收购、运输活动,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蒲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本县辖区所设生鲜乳收购站进行规范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本通告所称生鲜乳收购站,是指在我县境内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经营单位。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从事生鲜乳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出承诺,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并做好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对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运输车辆消毒记录等资料保存2年。生鲜乳收购站用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所有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并经过有关知识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我大队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13-333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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