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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地摊经济、夜市经营开始快速发展,群众宵夜饮酒明显增多,酒驾醉驾风险显著上升。为从源头杜绝此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渭南公安交警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查处,大曝光”,然而总是有人置若罔闻,以身试法,致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不顾。 案例一: 2021年5月5日21时许,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陕E2***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新区东风大街与石泉路丁字,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交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赵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1年05月05日02时许,于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5***F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高新区东风大街与高新东路什字北侧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交警查获。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于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1年5月23日晚,党某驾驶号牌为陕E7***8小型汽车,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昌荣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城交警查获。经检测,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党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21年5月24日22时许,陈某驾驶号牌为陕A0***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荔县西二环与同州路西什字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荔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9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陈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 拒绝酒驾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每个人铭刻于心的责任!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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