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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大荔籍青年严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了拘留处理,不好好反省错误,却怀疑是与其一块吸毒的刘某举报,就纠集了他人一起对刘某进行敲诈。日前,大荔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90后的大荔籍青年严某经常吸毒,2014年7月22日,他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严某本因好好反省错误,戒掉毒瘾,但他却怀疑是与其一块吸毒的刘某点炮举报。
2014年8月14日9时许,严某伙同周某,以被害人刘某举报其吸毒为由,在大荔县同州路某宾馆对被害人刘某采取拳打脚踢、罚跪、恐吓等方式,威胁刘某向严某写两张欠条,共计14万元。后二人多次找刘某及其父母索要欠款,因刘某及其家属报警未遂。严某、周某在大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时,被害人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严某、周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严某、周某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两被告人均有吸毒劣迹,对两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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