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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闻] 渭南6岁男童虐待案:孩子不是父母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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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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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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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在遭继母罚跪、捆绑、殴打后昏迷,被送入渭南市第一院。据报道,孩子到医院时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抢救,逐渐恢复心跳和呼吸,但颅脑内有淤血、脑组织水肿压迫脑室、严重贫血,目前尚未脱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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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媒新闻无法看见画面。但,“身上布满已经结痂的伤疤”、“把头骨取开后,脑内有大量的淤血,哗的一下像爆炸了一样”,仅文字本身就已经令人卒不忍看,完全可以推知一个六岁的孩子在过去几年中承受了怎样的痛苦。在这种“漫长的、日常的痛苦”的背景下,新闻中的两个信息显得尤其刺目。

一个是,鹏鹏是由继母——也就是施虐者本人送到医院的;另一个是,接收孩子入院并发现孩子身上有长期被虐痕迹的医生,才是第一个报警人。如果不是孩子已经命在旦夕(为施虐者带来风险),如果不是医生将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仍然会以“家务事”的方式继续合理地存在下去。

可以看看孩子身边的其他人在此事中的角色。

亲戚,了解鹏鹏父亲离异再婚情况,但就目前报道情况看,无人“发现”孩子伤情并对虐待一事进行过问。

老师,按自述,每天都会对孩子进行晨检,发现鹏鹏的脸上有淤青等现象,做法是向继母“询问过几次”。甚至,连了解“去年一年,娃就丢了三次”、“娃身上有一些褐色的疤痕”的亲生母亲,都没有因孩子遭受虐待而报警,只不过开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什么让他们如此低估已经明显构成刑法中量刑2至7年的虐待罪?

儿童与成人有着平等的人格权与人身权,这条基本法理,对中国社会而言常常是个抽象的存在。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更习惯于将孩子看做是父母的私产,将远近、亲疏、内外作为行为的考量。

因而,父母(监护人)常常将教训、干涉、殴打孩子看成天经地义的,以致监护人几乎成为了儿童人权的最大威胁。豆瓣上“父母皆祸害”的话题和由此引发的文化现象,就是“孩子是父母私产”思路的结果和极端反应。

也因而,几乎很难有人会因为父母教训孩子而进行干涉,哪怕这种“教训”是长期的,哪怕这种“教训”已经构成了虐待。家务事的理念和“疏不间亲”的行为规则,与“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权和生命权遭到威胁,就必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对冲。鹏鹏被继母虐待一事中,众多孩子身边成年人的无作为,恰是这些理念的直观演绎,实际上闭锁了一个学龄前儿童所能求助的全部渠道,将他变成了一块继母手里任意捏塑的橡皮泥。

前两年讨论虐待儿童的案件,人们多呼吁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实际上看来,已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加之2015年1月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能够对症下药。比如,对鹏鹏的继母已经没什么讨论的必要,对这样的残忍施虐者,只有是适用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差别。反而是,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这样看来,这种人情,乃是最大的无情。(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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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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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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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4-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9:]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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