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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9时许,任某驾驶陕EFS0XX号小车,沿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解放路十字东时,与姜某驾驶自行车沿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姜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qf_video w=640 h=400 poster=http://pic.app.yewn.cn/front1_0_FmUZT_-tE2Ws8pM55I7t-qdioAGC.mp4?vframe/png/offset/0]http://pic.app.yewn.cn/front1_0_FmUZT_-tE2Ws8pM55I7t-qdioAGC.mp4?125[/qf_video] 案例剖析:任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律法规引用:任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
(来源:渭南交警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