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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图) 9月8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被告人郭某某,男,户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1.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本人昵称为“老G不收米”的微信账号,介绍嫖客黄某某与卖淫女王某甲在本市嘉定区乐度炫彩酒店416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郭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元。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上述微信账号,介绍嫖客王某乙与卖淫女白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华青南路100号处嫖客王某乙所驾驶的牌照为沪******的黑色路虎车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郭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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