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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谁能想到
因为“双11”的归属
阿里和京东闹上了法庭
昨天,法院正式开庭
这时间点,也真是挺巧的
据央视新闻消息,11月10日,围绕“双十一”商标的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断案。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11月10日下午,两起案件开庭审理,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两案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
阿里集团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
对于“双十一”商标,阿里集团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但同时也解释称,在“商业管理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