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订立是否显失公平
卖家主张“显失公平”的请求权基础应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准。
《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规定了适用条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即应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
本案的褚某是普通消费者,卖家是网店经营者。
在网络购物合同缔约时,卖家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无法满足《民法总则》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卖家申请法院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否已经过
卖家主张其没有线上销售实践经验,操作不熟悉,因而对涉案茅台酒价格设置错误,将进货价格为 240000元的商品,“错误标价”为 26500元,致使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该情形更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民法总则》将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本案中,卖家自 2020年3月18日即发现“错误标价”,但一直未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到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诉。
卖家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并不影响其撤销权的行使,疫情虽然给当事人诉讼活动带来一定不便,但也没有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故应认定除斥期间已经过,撤销权消灭。
此外,卖家知道“错误标价”后又同意发货,并实际下发货单,应视为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交履行,表示卖家放弃了撤销权。
# 卖家交付涉案茅台酒是否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
涉案茅台酒因限量发行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但并非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卖家在明知褚某支付的对价与涉案茅台酒进货价格价差的情况下,仍同意发货并下发货单,表明其默认了履行该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卖家辩称的涉案茅台酒已经毁损灭失,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继续履行显著增加成本,不适合继续履行依据不足,故卖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 《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
卖家主张适用该规范有关“成交不卖”的规定,按照褚某所付保证金数额的5倍进行赔付。
该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并没有免除销售方按照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卖家可以不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