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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20时43分,刘某丰驾驶绿驹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地什字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7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500元罚款,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
酒后驾驶,害人害已 请遵规守法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大荔交警 【相关阅读】 渭南男子驾驶无牌装载机还敢酒驾!在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被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