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上注册荣耀渭南网,结交渭南乡党,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荣耀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居民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刘某的配偶为张某,二人于1980年登记结婚,刘某仅有一独生女刘小某。刘某表示其与配偶张某二人共有一处位于县城的房产,在刘某去世后,想要将该房产中属于刘某所有的房产份额遗留给其独生女刘小某继承,作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她的夫妻共有财产。承办公证员接待了刘某,通过与他沟通交流,公证员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告知刘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例中,立遗嘱人刘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遗留给刘小某的财产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刘小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刘小某在立遗嘱人刘某去世后,根据该份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就是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其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在知悉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很快准备好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材料,并顺利完成了公证。现在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许多父母担心自己去世后,自己的财产因子女的婚姻关系变动被其配偶分走,因此采用遗嘱的方式,在遗嘱中指定由子女个人继承其财产,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来防范子女婚姻关系变动导致家庭财产的转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