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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申请时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性与获得感,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时限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取消“同一原因两次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的规定 (一)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类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原提取政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调整为“自然年度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二)缴存人因偿还省中心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外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均不包含提前还款部分),将原提取政策“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两次还贷提取申请须间隔12个月以上”调整为“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自然年度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三)缴存人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原提取政策“自取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1次,两次提取申请需间隔12个月以上”调整为“自取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之日起,自然年度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自发生提前还款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1次。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款总额。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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