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渭南两地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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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两地发布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大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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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大荔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荔县高铁站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五)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局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公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情形,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 违反《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荔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荔政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大荔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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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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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澄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西河,南至S202线(郑家村口),北至G342国道。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儿童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七、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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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澄城县人民政府、大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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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5:0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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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6-1-4 15:4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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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7:2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管理,定点燃放,守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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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7: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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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7: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我就不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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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8:0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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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8:3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渭一刀啥时候解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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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8:4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燃放烟花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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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9:4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没有了年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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