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大荔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荔县高铁站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五)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局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公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情形,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 违反《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荔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荔政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大荔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