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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违规“生鲜灯”消费提醒告诫书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关于“生鲜灯”的相关规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就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一、什么是违规“生鲜灯”? “生鲜灯”是通过调整光源颜色、加装有色灯罩等方式,为生鲜食用农产品“美颜”的特殊照明设施。红色灯光让不新鲜的肉看似鲜嫩,绿色灯光掩盖蔬菜蔫黄瑕疵,暖黄灯光让水果显得饱满新鲜,这种人为改变食材真实色泽的行为,会严重误导消费者对新鲜度的判断,甚至让变质食材“蒙混过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政策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规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三、禁止行为 1.禁止直接使用带颜色的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如室内肉摊使用大面积的高彩度背景墙,室外肉摊使用红色半透光遮阳棚等,均可能影响顾客对于肉品颜色等感官判断)。 3.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4.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带颜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5.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带颜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6.禁止将带颜色的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 四、维权提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维权靠大家。违规“生鲜灯”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更影响消费信心。让我们共同监督,主动抵制违规“美颜”行为,若发现农贸市场、超市、生鲜门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整治力度,严查违规行为,全力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及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来源:渭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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