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夫妻开超市欠债,妻子喊冤“不知情”,法院: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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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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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大荔法院审理宣判。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未使用该笔款项,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刘某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查明,被告刘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多次以经营“购物超市”“某商场”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不特定多数人举债,经法院审理判决,多份判决书均已生效。据此,本案并非被告个案,在生效的判决中可明显看出,王某本人虽未直接在部分借条上签名,但均承认对借款知情,并明确表示“借款属实”“愿意还款”。可认定刘某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某向原告借款的理由同样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与上述已结案件中债务的用途与性质高度一致。并且王某作为“购物超市”的登记经营者,对家庭主要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不可能不知情,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认定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借款,另一方默认,事后又以“不知情”为由推脱,并不能否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夫妻共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双方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不可心存侥幸。此外,债权人应注意保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如写明借款理由、借条上夫妻双方均要签名等,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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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6:0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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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7:0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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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6-4-19 17: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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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7:2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Ann123456 发表于 2026-4-19 16:03
婚内的债务基本上都是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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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7:2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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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17:3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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