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药店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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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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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渭临卫医罚〔2026〕5号

被处罚人:渭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负责人:田**,联系电话:18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自2026年7月1日至7月6日聘用李*(执业证编码14********72)在你药店大堂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李*共开具中医处方5张,共计诊疗费1096.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聘请中医师李*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时间不足3个月,情节轻微。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9.1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1096.8元,2、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临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27日

(来源:临渭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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