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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不能上路执法,只能协助执法或者疏导交通(图为交斜协警违规上路)
渭南市法制办检查人员对交斜中队民警上路执法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书上应有两名具有执法权力的民警签名,但在现场,检查人员发现处罚决定书上的一位杨姓交警并未在场,其签名竟是由他人代签。
5月25日,由我渭南市人大牵头、市法制办参与对我市临渭区、大荔县、华县的交警上路执法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经过一天的检查,总体执法情况良好,但也发现一些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不合法现象。
当天,检查人员在108国道交斜段检查时发现,临渭区交警大队交斜中队民警在上路执法时,4名民警中只有一名民警持有执法证件,其余3名都是“协警”。 据渭南市市法制办的检查人员介绍,“协警”是没有执法权的,只能协助执法或者疏导交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在现场,检查人员发现刚刚开出的“行政处罚单”上,执法民警签名栏有两位民警的签名,但其中一名具有执法权的杨姓民警根本不在现场。据现场民警讲,这位不在现场的杨姓民警是他们中队长,当天去大荔了。
对于渭南交斜中队民警上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要求立即整改。
渭南市法制办检查人员提醒广大司机,当遇到交警上路执法时,民警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有警察证或者正式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可以拒接受检查。同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电话:0913-21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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