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故市镇板南村路口,白色长安车致行人死亡者已经投案自首。
2018年3月12日19时40分许,在108国道1220KM+800M处(临渭区故市镇板南村路口)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白色长安CS75牌小型越野客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白色长安CS75牌小型越野客车逃逸,该车右前部位受损,现场留有部分车辆碎片。
请知情者迅速向临渭交警大队举报,对提供线索破案者给予人民币壹万元奖励并保密,同时敦促肇事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师警官:13572350004陈警官:13991685726 举 报 电 话:0913-2073371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 2018年3月13日 (百份以上不盖章)
3月13日,临渭交警大队通过微博、微信平台对外发布协查通报,省市各级媒体、各类新媒体公众号纷纷转载,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热点,广大网友纷纷在新闻下留言,一致谴责肇事逃逸者对生命的漠视和冷血。
而这些新闻,肇事逃逸者刘某也通过手机看到了,在新闻上看到临渭交警已经准确锁定了他所驾驶车辆的型号和颜色,排查包围圈不断缩小,加之看到网友们汹涌的留言。3月14日中午,刘某迫于临渭交警和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最终选择前来临渭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其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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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交警大队通过微博、微信平台对外发布协查通报,省市各级媒体、各类新媒体公众号纷纷转载,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热点,肇事逃逸者刘某迫于临渭交警和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最终选择前来临渭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其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肇事逃逸,性质变了
不懂法律,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改宪法。抓住枪毙!!!
你跑吧,再也别回来了,你背了条人命,你这辈子内心都会被无穷的痛苦折磨着,活着如同行尸走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狠,能跑的了
保险公司笑了 有驾照、没有酒驾,即使全责,也有保护伞,跑了就没有保护伞了。
跑得了初一跑不过十五,还是认罪伏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