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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男子因遭扒裤怒杀对方潜逃21年落网 获轻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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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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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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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头小伙难以忍受叫绰号、扒裤之辱,将对方殴打致死后与同伙一跑就是21年。11月23日,兰州中院对该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武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90年7月20日凌晨,王某、武某等人返回安宁区某高校途中,遇到相识的李某。李某呼武某的绰号并开玩笑扯拽其短裤,武大怒,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王某、武某持石块将李某打伤,致李某伤重身亡,王某、武某逃离兰州。清网行动开展后,警方从外省将两人抓捕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案发时间早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对两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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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11-3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按照国家法律不是过10年就属于法律无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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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1-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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