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好处费55万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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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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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看守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企业老板送上的好处费55万元。检察机关指控,洛阳市宜阳县看守所原所长崔富克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等罪,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崔富克犯受贿罪一宗罪。近日,省高院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案件。

  2009年7月22日,崔富克开始担任宜阳县看守所所长。做金元宝(祭祀用品)加工业务的个体老板沈某某(已判刑)证言称,为了让看守所羁押人员把加工的金元宝项目做得好点,他每两三个月结算时都会按照委托加工费的10%给崔富克送好处费,2010年至2011年送了33万元,2012年至2013年送了2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4月,崔富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沈某某的好处费55万元。崔富克对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受贿数额是41万元,55万元只是沈某某的估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崔富克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该所羁押的罪犯郭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5月,崔富克指示工作人员将郭某列入拟减刑名单,以郭某受表扬四次为由提议为其减刑一年,后郭某被洛阳市中院裁定减刑9个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洛阳市中院裁定,准予罪犯郭某减刑9个月,其呈报减刑的行为已得到审核机关的确认,即罪犯郭某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指控不成立。

  法院查明,崔富克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积极筹款退赃,具有从轻情节。

  根据崔富克的犯罪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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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2-2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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