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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已结婚的小丽(化名)收到一张蒲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判决她返还与他人订婚时收的1万元的彩礼。原来小丽与现在丈夫结婚前曾与他人有过婚约,对方曾支付小丽家1万元彩礼,由于未成婚,对方将小丽及其养父告上了法庭。
当事人:没收传票就判决执行
10月17日,在蒲城县永丰镇,张某称,自己与妻子小丽2013年成婚,婚前妻子还曾与别人订过婚。今年10月14日,妻子突然接到了蒲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单,要求妻子返还当时与别人订婚时所收的1万元彩礼。张某拿出的一张执行通知单上写着,妻子应返还礼金1万元,并要承担135元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约在2012年,我跟别人订过婚,但不知道彩礼。”小丽说。夫妻两人对此十分不解,便在10月15日来到蒲城县人民法院,经了解,是小丽曾经的订婚对象将其告上了法庭。
对此,张某表示,自己与妻子从来没有接到过法院的传票,也没有参加过庭审,判决书自己也没有见到,就直接收到了执行通知书。
法院:属依法“缺席审判”
17日下午,蒲城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是2013年9月16日受理,当时,原告所起诉的为小丽以及其养父张某某。当时,在小丽的户籍上显示,其与养父同住,便将传票送到了其养父张某某家里。小丽养母证实,经人介绍,小丽曾与他人订立婚约,对方曾付彩礼1万元,金戒指1枚等物品。
2014年3月3日该案开庭审理,小丽与其养父经传唤皆未到庭,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下婚约后未进行登记,双方解除了婚约,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而且,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与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权利和义务,故小丽与其养父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
提醒:为订婚赠礼物不能索赔
在该案中,原告还要求返还自己送给被告的手机折价款1000元、金戒指一枚、银镯子一对、衣服5身以及其他物品,或支付相应的价款。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互赠物品,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不予支持。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栋表示,法院送达传票,若找不到当事人,可采取将法律文书交给与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但在开庭时小丽和养父皆未到达,法院所做判决有效。(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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