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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姚佩)近日,记者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网站获悉,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43个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要在2017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64个地方试点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营养改善计划以“安全、营养、热乎、可口”为标准,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80。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同时,要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存放48小时以上,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各县(市、区)要定期公布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接受检查与监督。
《办法》规定,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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