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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过七旬的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治疗。
身形瘦弱,神态憔悴,穿着深色睡衣的余良幼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这是2014年8月26日。那天,这位70岁的老人感到头晕,四肢乏力,但头脑还清醒。“躺了三个月了。”她伸出三根瘦削的手指,比划着告诉记者。
当时,余良幼已确诊染上一种叫HIV-1的艾滋病毒。
1944年出生的余良幼是湖南衡南县人。她年轻时当过大队干部、公社电器厂厂长,后来招工进入供销社。退休后,她习惯了乡下的独居生活——老伴早年去世,子女都在城里工作。2010年,余良幼患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子女送她到南华附一医院治疗——这家创建于1943年的医院,是衡阳市名气最大的三甲医院。从2010年2月到2014年6月,余良幼多次来这里输血治疗。余良幼患的是以血小板减少为特征的血液疾病。每次住院治疗前,医生都会对她进行抽血检测。
2014年5月23日的血液检验报告显示,余良幼的HIV抗体呈阴性。6月8日老人出院。6月25日再住院时,老人的血液检测结果不妙。当年6月26日南华附一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余良幼HIV抗体待复查——报告单里三个向上的箭头预示问题的严重性。一个月后的7月31日,衡阳市疾控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显示,余良幼体内的HIV-1抗体阳性。这意味着余良幼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
2014年7月,余良幼在医院输血治疗期间,被诊断感染了艾滋病毒。余良幼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前的三个月内,曾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8次,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
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衡阳市中院比较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并考虑双方盈利性质、赔偿能力,认定此案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血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方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对于这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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